1. 董事會決議日期: 115/05/08 2. 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兩年內發行,並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資歷、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由董事長核訂後,提報董事會同意。又若認股權人具董事或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酬委員會同意。若認股權人非為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 認股權人資格身分認定之標準如下: 1. 公司章程所定義之經理人,或 2. 職級及工作績效: 資深專員及資深工程師(含)以上,其最近年度績效考核成績達B(Exceed Expectation),或 3. 因專案工作表現優良、對公司有重大貢獻或具備特殊工作技能,經部門主管提報,或 4. 年度績優員工。 4. 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 發行總額為2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00,000股,每股面額均為新台幣十元。 5. 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 普通股1,000股。 6.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00,000股。 7. 認股價格: 以不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8. 認股權利期間: 1. 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時間為十年。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認股權人於此期間內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2年 | 50% 每滿一個月 | 額外四十八分之一* 屆滿4年 | 100% * 計算至1股為止。 2. 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競業禁止、保密義務或工作規則等惡意或重大過失,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9. 認購股份之種類: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 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 離職(含自願離職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 退休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退休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惟若違反競業禁止或保密義務時,本公司有權將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但若遇有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3. 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認股權人之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 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甲、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三個月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乙、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5. 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 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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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PR Times
- 分類:人事
- 原文日期:11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