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15/04/09。2.更正或重編之財務報告年季:114年度財務報告。3.請說明為更正或重編:重編。4.發生緣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150339369 號函辦理。5.主管機關限定更正或重編之日期:115/04/27。6.與前次公告財務報告之主要差異:不適用。7.因應措施:簽證會計師因本公司尚未收到採權益法投資即福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興公司)114年度經董事會通過及經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合法合規財報,對於本公司採用權益法之投資福興公司金額新台幣(下同)170,654 仟元,暨1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失之份額為(5,238)仟元及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認列之份額為(109,169)仟元等金額,認為尚未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而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本公司將繼續向福興公司追索其 114 年經董事會通過及經簽證會計師查核之合法合規財報,待取得後續請簽證會計師執行查核並提出更新查核意見後,重行公告申報。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115年4月7日收到主管機關來文要求20日內重行公告申報,本公司將繼續向福興公司追索其114年經董事會通過及經簽證會計師查核之合法合規財報,並與會計師討論,必要時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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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PR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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