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實發生日:115/04/28 2. 更正或重編之財務報告年季:114年度財務報告 3. 請說明為更正或重編:重編 4. 發生緣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503819451號函 5. 主管機關限定更正或重編之日期:115/05/18 6. 與前次公告財務報告之主要差異:不適用 7. 因應措施: (1) 緣本公司未能於115/03/31董事會通過財報前,取得投資公司即福興公司提供其114年度經董事會通過及經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合法合規財報,致本公司簽證會計師缺乏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而無法對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及其他相關投資損益之金額進行判斷,乃出具部分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書。 (2) 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 115 年 4 月 1 日金管證審字第1150339369 號函令本公司限期重行公告申報。為此,本公司於115/04/01、04/09 及 04/16 接連函催請採權益法投資公司即福興公司提供其114 年度經董事會通過且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本公司董事長亦於04/01及04/09另以福興公司董事身分請求公司召開董事會討論114年財報事宜,但截至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均未獲置理,使得本公司仍無從提供足夠且適切之查核證據供簽證會計師就114年度財務報表涉及福興公司之會計項目予以重新查核並更新查核意見。另,本公司在上開期限屆至前,亦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114年度財報之申報期限,但遭否准。 (3) 基此,本公司將繼續向福興公司追索其114年度經董事會通過及經簽證會計師查核之合法合規財報,待取得後請簽證會計師執行查核並提出更新查核意見後,重行公告申報。 8. 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於115年4月28日再次接獲主管機關通知要求20日內重新公告申報,擬續與會計師討論,必要時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FACT BOX · 重點整理

  • 來源:PR Times
  • 分類:新聞
  • 相關組織:福興公司
  • 原文日期:115/04/28 / 11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