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東會決議日:115/06/15 2. 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 台灣樂菲(股)公司代表人詹文雄――董事 (2) 蔡智杰――董事 (3) 陳瑞琦――獨立董事 3. 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 4. 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期間 5. 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案經表決通過。 6. 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 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 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 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 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 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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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PR Times
- 分類:新聞
- 相關組織:台灣樂菲
- 原文日期:115/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