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實發生日:115/08/12

2. 原公告申報日期:115/05/13

3. 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於115年5月13日董事會決議發行115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請參閱本公司同日重大訊息公告。

4. 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 因應主管機關指示及本公司實際情形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之審核意見,本公司已修正「115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本辦法第三條,增訂「全職員工」及「兼職員工」之定義。

(2) 修訂前後條文如下:

修訂前: 標題辦法名稱:115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辨法 第三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認股權人為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國內外從屬公司全職員工及兼職員工。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所稱「從屬公司」,係指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函釋者。

(以下略)

修訂後: 標題辦法名稱:115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三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認股權人為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國內外從屬公司全職員工及兼職員工(定義如下)。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所稱「從屬公司」,係指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函釋者。 (一) 全職員工:指(i)受本公司或本公司之國內外從屬公司僱用,依不定期契約任用,且其正常工作時間係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原則上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安排;(ii)負責執行本公司或本公司之國內外從屬公司所指派之職務;且(iii)其工資以按月計算並發放者。 (二) 兼職員工:指(i)受本公司或本公司之國內外從屬公司僱用,按時計酬且其正常公司時間低於全職員工之工作時間(即通常未達每日8小時)或依定期契約任用者;(ii)負責執行本公司或本公司之國內外從屬公司所指派之職務;且(iii)其工資依實際工作時間或契約約定計算,並按月發放者。

(以下略)

5. 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6.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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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來源:PR Times
  • 分類:新聞
  • 原文日期:115/05/13 / 115/08/12
  • 產品、服務:員工認股權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