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會決議日:115/05/26。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協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法人-陳秀雄董事。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投資或經營與本公司所營業事業相同之他公司之行為,在不損及公司權益之情況下,同意解除該董事之競業禁止之限制。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之職務期間。5.決議情形:依公司法第209條之規定,經本公司115年股東常會同意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協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法人-陳秀雄董事。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陳秀雄董事--廣西欽州正新實業有限公司董事、正新(廈門)物流有限公司董事。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廣西欽州正新實業有限公司:廣西欽州港經濟開發區勒勾作業區建港路26號。正新(廈門)物流有限公司:廈門市海滄區新順路11號。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橡膠零件配送;國際集裝箱運輸業務。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上述公司皆為本公司轉投資事業,其投資損益皆依規定認列。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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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來源:PR Times
  • 分類:corporate_governance
  • 相關組織:正新橡膠 / 協瞬投資 / 廣西欽州正新實業
  • 原文日期:115/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