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實發生日: 115/06/17 2. 公司名稱: 泰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3. 與公司關係: 本公司 4. 相互持股比例: 不適用 5. 發生緣由: 為提升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之執行彈性,修訂本公司「一一一年度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及「一一四年度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部分條文。 6. 因應措施: 修訂前後條文對照摘要如下:

[修訂前] 第八條(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其他): 員工逾期未繳款視同棄權。 第十一條: 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一日訂定。

[修訂後] 第八條: 本公司得依公司法第167條之3之規定,限制受讓員工二年內不得轉讓。 第九條: 認購不足之餘額,可由董事會洽其他員工認購。 第十一條: 民國一一五年六月十七日第一次修訂。 7. 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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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來源:PR Times
  • 分類:新聞
  • 相關組織:泰碩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