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 林長順 台北30日電)前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謝曉星被控性騷擾及霸凌,經行政院調查認定構成性別歧視、性騷擾,謝曉星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調查報告無效遭駁回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謝曉星於民國111年10月間被指控涉及性騷擾,向行政院自請調查。行政院組成性平事件專案調查小組調查後,於112年1月間公布調查報告,認定謝曉星構成性別歧視、性騷擾,並將他免職,移送監察院調查。監察院彈劾謝曉星後移送懲戒法院,懲戒法院判決罰款新台幣60萬元。

調查報告認定,謝曉星在選任秘書或機要人員,以及對部屬工作配置及請假方面,因性別有不當差別待遇;另在選任秘書或機要人員標準及面試時,關注身高、年齡、外貌、星座、血型及家庭或婚育情況等無關工作能力的私人問題,構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的性別歧視。

此外,謝曉星對部分女性部屬有緊盯注視、過度接近或肢體接觸,以及評論女性部屬身材、化妝或衣著打扮等言行,構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項要件,成立敵意性工作環境的性別騷擾。

謝曉星不服調查報告結果,主張調查報告認定他構成性騷擾、職場霸凌等情已影響其公法上權利,提起確認調查報告無效之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調查報告非行政處分,也非法律關係本身,裁定謝曉星起訴不合法駁回。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抗告確定。

謝曉星認為最高行政法院裁定見解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的訴訟權,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表示,聲請人僅以一己見解爭執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侵害,以及確定終局裁定究竟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與憲法訴訟法規定要件不合,裁定不受理。(編輯:林恕暉)11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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