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28日電。國民黨立委顏寬恒遭控透過營造公司負責人林進福詐領助理費等案,二審依貪污罪判顏寬恒7年10月、林進福7年8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撤銷判決,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有關撤銷發回的理由,最高法院認為,林進福確實有穿著顏寬恒的助理背心跑行程,是否為人頭助理仍有疑義。另外,卷證資料與判決理由不符,且有多項疑點需要再調查釐清,因此撤銷有罪判決。依據台中地檢署起訴書,顏寬恒位於台中沙鹿區豪宅涉侵占國有地,民國110年遭告發後,顏寬恒、林進福以「借款」形式,將新台幣4541萬元借予設計公司負責人張于廷,這部分涉及竊占、偽造文書。另外,顏寬恒疑用林進福當作人頭,詐領助理費108萬元。一審台中地方法院113年7月間依貪污罪判處顏寬恒有期徒刑7年10月。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去年9月間駁回上訴,顏寬恒、林進福不服判決結果,就貪污部分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今天撤銷有罪判決,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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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來源:中央社 CNA
  • 分類:politics/legal
  • 原文日期110年 / 113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