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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 蘇木春 台中17日電)台中一名劉姓男子於前年10月間,因報帳糾紛,夥同友人對許姓助理進行凌虐致死。台中地方法院國民法庭一審判處劉男無期徒刑,經上訴後由台中高等法院分院審理,日前二審改判14年,可上訴。
根據檢方起訴書指出,33歲劉姓男子曾任台中第六警分局警友站副站長,聘僱許姓男子擔任助理,負責處理交辦的庶務。
民國113年10月18日凌晨,劉男在位於台中市西屯區七期重劃區的豪宅住處內,因長期與許男在報帳請款事宜上屢起爭執,心生不滿。
劉男遂夥同38歲劉姓友人、20歲石姓助理及林姓少年,將許男囚禁於屋內陽台,脫去其衣物僅留內褲,並持鋁製球棒、皮帶、榔頭等器具毆打。
檢方指出,劉男等人甚至使用六角扳手、尖刀戳刺,以噴槍打火機燒灼,強迫服用毒咖啡包,並接續以電擊棒電擊、空氣槍射擊等方式持續凌虐,最終導致許男死亡。檢方偵辦後,依私刑拘禁致死等罪嫌起訴劉男等3名成年人,少年則由少年法庭另案調查。
案件經台中地院國民法庭審理,今年1月依私刑拘禁致死罪,判處主嫌劉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劉姓共犯判處13年6個月徒刑,石姓共犯判處12年徒刑。
案件上訴至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後,合議庭審酌被告3人在審理期間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並依約支付賠償金,犯後態度有所改善。
台中高分院於6月11日宣判,撤銷原判決,主嫌劉男改判14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劉姓共犯判處12年徒刑,石姓共犯判處10年6個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編輯:林恕暉)11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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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央社 CNA
- 分類:新聞
- 原文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 今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