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蘇木春、郝雪卿 台中18日電)台中市政府針對好市多A型肝炎莓果事件開罰新台幣200萬元,因上訴期限逾期遭駁回。台中市衛生局長曾梓展今日表示,相關人員涉及行政疏失,已予以懲處,他除公開道歉外,亦向市長盧秀燕提出自行處分。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指出,全案源於好市多總公司於民國112年3月27日輸入「科克蘭冷凍三種綜合莓」,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邊境抽驗,於同年4月10日檢出A型肝炎病毒。
好市多總公司於112年4月11日通知好市多台中分公司及北台中分公司,立即將相關產品下架,並於同月12日前填寫、回傳「雲端批號調查表」與「商品下架完成單」。
然而,好市多台中及北台中分公司接獲通知後,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立即通報台中市政府衛生局。好市多總公司遲至同月26日才完成通報,並附上全台庫存統計表,陸續通知會員進行產品回收。
台中市衛生局認定,兩家分公司已發現該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卻未主動通報,違反食安法,因此對兩分公司各處以100萬元罰鍰,合計200萬元。兩分公司不服,提起訴願遭台中市政府駁回後,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市府對兩家分公司分別裁罰,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且市府未依《台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處分,逕行引用中央法規裁罰,屬法律適用錯誤。法院於今年4月2日判決,撤銷中市府的訴願決定與原處分。因中市府未於法定期限內上訴,全案確定。
曾梓展今日於市府接受媒體聯訪時表示,市府未能於期限內提起上訴,此行政疏失令他震怒,已對相關行政人員予以懲處。他個人亦向市長盧秀燕提出自行處分,並對此事件表達誠摯道歉。
曾梓展指出,法官雖認定業者應受處罰,但不可一罪兩罰,且應優先適用地方自治條例,不得逾越母法。然而,自治條例最高罰鍰僅10萬元,後續將與市府法制局研議,如何依法重新提出開罰處分。(編輯:張雅淨)1150618
FACT BOX · 重點整理
- 來源:中央社 CNA
- 分類:新聞
- 相關組織:好市多
- 原文日期:民國112年3月27日 / 112年4月10日
- 產品、服務:科克蘭冷凍三種綜合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