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中高齡就業,勞動部訂定專法,提供雇主聘僱65歲以上勞工時,可選擇簽訂定期契約的彈性空間。然而,部分企業對此規範產生誤解,認為只要僱用65歲以上勞工,就「僅能」簽訂定期契約。針對此情況,勞動部近日發函各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重申現行勞動契約簽訂規定,並強調雇主得視需求選擇「定期」或「不定期」契約,並未限制只能簽訂定期契約。
勞動部說明,專法設計初衷是考量高齡者體力或家庭等因素,透過彈性的定期契約促使高齡者重返勞動市場,進而提升勞動力參與率。雇主若選擇以定期契約進用,須在勞動契約中明確約定起訖日期,並遵守勞動法令。此外,若定期契約屆滿後,雇主於3個月內重新與該勞工簽訂新約,相關年資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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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央社 CNA
- 分類:労働政策、行政通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