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 郝雪卿 台中12日電)台中市某國中學生及其家長不滿學生遲到被罰抄課文而訴請國賠,一審判駁回,台中地方法院今天表示,要求學生罰抄課文屬於教師正常輔導管教並無不法,不符國賠要件。可上訴。

對於學生及其家長因學生遲到被罰抄課文而向校方訴請國家賠償學生新台幣140萬多元及父母精神撫慰金60萬元案,台中地方法院說明,全案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等申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主要數據 — KEY FIGURES

140萬新台幣
學生新台幣140萬多元
60萬新台幣
父母精神撫慰金60萬元

地院表示,原告主張導師不當要求學生提早到校,訂定過高的成績門檻,並且以大量罰抄課文做為懲罰,導致學生罹患憂鬱症而求償。

地方法院指出,法官綜合全案資料審理後,認為導師要求提早到校,是為了配合學校的升旗典禮,而針對學生遲到頻繁缺交功課等情形,要求學生罰抄課文,屬於教師基於教學的正常輔導管教,並無不法。

此外,地方法院進一步表示,原告等人也無法證明該名學生的身心疾患與老師的管教行為有因果關係,因此,此案不符合國家賠償的要件,判決學校免負國家賠償責任。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1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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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來源:中央社 CNA
  • 分類:法律
  • 相關組織:台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