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 洪學廣 高雄12日電)高雄高姓與李姓男子夥同彭姓男子在被害人車輛裝設GPS,隨後結夥搶劫70萬元。一審依強盜等罪各判高男、李男7年4月,高雄高分院認原審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彭男仍在通緝中。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指出,高男因需錢孔急,與李男、彭男(通緝中)共謀搶劫,並鎖定張姓被害人因工作關係常持有鉅款。高男先於民國113年8月21日在張男使用的車輛底盤裝設GPS追蹤器掌握行蹤。同月23日下午,由高男駕駛另輛車載著李男、彭男,一路尾隨張男座車。

主要數據 — KEY FIGURES

70
搶劫70萬元
7年4月
各判高男、李男7年4月

當天下午2時48分許,張男座車駛入國道3號關廟服務區停放,李男與彭男見機不可失,趁四下無人時分別持折疊刀、手指虎闖入車內。李男先持刀喝令駕駛移至後座,彭男則以手指虎控制張男,強行奪走車內裝有新台幣70萬元的紙袋。

搶劫得手後,彭男直接駕駛被害人車輛,載往台南地區丟包被害人,隨後將車棄置,並搭計程車逃往高雄義大山區,與留在服務區把風的高男會合,3人將贓款平分。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依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凶器強盜罪,各量處高男、李男有期徒刑7年4月。但2人不服量刑太重提出上訴;高男主張已與張姓被害人以3萬元和解;李男則稱犯案過程未傷害被害人,且已主動繳交犯罪所得10萬元,雙雙請求法官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減輕其刑。

高雄高分院審理時,法官認為3人犯罪過程經過縝密規劃、分工明確,並以分頭行動方式設立防止檢警追蹤的斷點,且犯罪所得並非微薄,客觀上難認有何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處,不符刑法減刑規定。

二審法官審酌,高男雖已與張男和解,李男也主動交出部分犯罪所得,一審量處7年4月已屬低度刑,並無偏執一端或量刑過重情形,據此判決上訴駁回,維持7年4月徒刑。全案可上訴。(編輯:張國政)115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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