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 黃巧雯 台北1日電)交通部近日公告修正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微型電動二輪車出租人應揭示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租借前須教導操作,違者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即日生效。
微型電動二輪車儘管早已納管強制掛牌,且須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才能行駛道路,但觀光景點仍頻傳事故,部分業者未投保,導致民眾發生事故後求償無門。
主要數據 — KEY FIGURES
交通部透過文字說明,8月27日公告修正「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2點、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交通部說明,此次修正主要是因應微型電動二輪車已納入管理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並考量已有租賃使用情形,因此配合修正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相關規範,以強化租借安全及消費者權益保障。這次修正則將相關要求納入定型化契約規範,以督促出租人落實租借前的安全教導義務。
交通部指出,這次增訂微型電動二輪車出租人應揭示已依法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並要求出租人於租借前教導使用者車輛操作方法。
交通部表示,若微型電動二輪車租賃業者在出租前,未教導駕駛人車輛操作方法及道路行駛規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之2規定,可處新台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編輯:張雅淨)11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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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央社 CNA
- 分類:法規
- 相關組織:交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