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三星鄉長李志鏞涉嫌將標案內定給業者得標,事後收賄新台幣20萬元。宜蘭地方法院今天依收賄罪判處12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判決指出,李志鏞於民國108年底辦理花海活動,要求業者將預算降為60萬元並保留20萬元作為回扣。法官認為李志鏞嚴重破壞公權力威信。宜蘭縣政府民政處表示,依地方制度法,鄉鎮市長若因貪污案經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自判決日起即會被停職,縣府將指派代理鄉長。李志鏞表示將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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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來源:中央社 C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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