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女子經營團購公司,但因經營不善積欠債務,自民國108年起陸續有員工薪資未付、支票跳票等問題,需向當鋪借款週轉。
在113年6月間,李女透過張姓美容師(另案偵辦)介紹認識王姓一家人,開始利用「龐氏騙局」手法進行詐騙。她向被害人收取50萬至100萬元不等的「團購會員費」,聲稱每月可獲取本金10%的高額利潤且保證還本,以此手法共詐得500萬8000元。
此外,李女又以變賣黃金賺取差價為由,誘騙投資人提供信用卡自行刷卡,或由她代刷卡在銀樓購買黃金後轉售。她宣稱每刷卡購買一兩黃金(約10萬元),便會支付投資人約4000至1萬元不等的利潤,並由她負責繳納信用卡費,藉此進一步詐取了1035萬7003元的資金。
當王家被害人發現李女未按時償還信用卡款項,察覺有異並表示不願繼續投資時,李女卻反過來恐嚇,要求他們支付虛構的違約金,並威脅若不支付,就會派人對其住家不利。被害人為求自保,被迫以自宅設定抵押,向李女指定的當鋪借款200萬元,其中176萬元由李女當場取走。
114年7月2日,王家一家五口因不堪李女的逼迫與恐嚇,共同輕生,並留下書信指控李女的犯行。檢方偵辦後,依刑法詐欺取財、恐嚇、違反銀行法等罪嫌將李女起訴,並建請法院從重量處有期徒刑15年以上。
在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期間,李女出庭時全部認罪。她表示在羈押期間曾借閱法律書籍,才明白自己的行為已觸法,並稱「錯了就是錯了」。
合議庭審理後認為,李女利用龐氏騙局手法,以保證每月獲利10%為誘因,向投資人非法吸金與詐騙達1500多萬元,不僅嚴重破壞金融秩序,還盜刷被害人信用卡支付私人費用。
更嚴重的是,當投資人發覺異常想要退出時,李女虛構違約金並密集傳送恐嚇言語,進行長期心理虐待,最終導致王姓被害人一家五口因不堪高壓恐嚇與沉重債務壓力而輕生。
合議庭審酌,李女為滿足私慾,犯罪手段極為惡劣,後果極為嚴重。雖然她在審理時坦承犯行,但至今僅與一名告訴人達成調解,卻未進行實質賠償,難以認定有真實悔意,因此認為應予重判。
台中地院今天做出一審宣判,李女因違反銀行法處有期徒刑5年4月,三項詐欺得利罪分別處7月、7月、10月徒刑,另因恐嚇取財罪處4年6月徒刑,合併應執行11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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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央社 CNA
- 分類:事件
- 相關組織: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 原文日期:民國108年 / 11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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