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颱風接連襲擊台灣,導致許多海外旅遊返台航班取消,旅客被迫滯留海外。部分保戶因無法提出「原預繳住宿費用證明」,僅能獲得每日2000元的理賠金額,引發爭議。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陳清源於23日表示,經產險公會協調,各會員公司已達成共識,針對因颱風導致滯留所產生的住宿費用,將採取「從寬認定」原則。具體作法是以原定旅程最後一天(前一晚)的住宿費用單據為基準,再乘以1.2倍(即增加20%)作為每日理賠上限,並依實際支出進行實支實付。此措施將溯及適用於2026年4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期間共有三個颱風符合條件。

陳清源指出,2026年4月1日上路的新版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條款,原設計是考量旅客在行程中因天災等因素「變更行程、改赴第三地」的情境。例如保戶原定於A地住宿,但因災害提前改至B地搭機,若無法取得退款,即可憑B地實際發生的費用,在「原預定每日住宿費加20%」的額度內申請實支實付理賠。

然而,近期颱風多屬「旅程末段返台滯留」,旅客本來就無法預訂滯留期間的住宿,因此若嚴格要求提供「原預繳費用證明」,否則僅給付每日2000元,確實不符保險保障本意,也衍生諸多爭議。

依據《保險法》第54條第2項規定,當契約條款有疑義時,應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產險公會已協調各公司達成共識,採取更寬鬆的認定標準。

新理賠標準如下:

- 若有最後一晚的住宿單據:以該單據金額為基準,乘以1.2倍(加20%)為每日理賠上限,並依單據實支實付。 - 若無最後一晚單據或未預繳費用:由各保險公司依個案事實認定。 - 若全程均未預繳住宿費(如寄住親友家):則維持現行規定,每人每日最高理賠2000元。

凡於2026年4月1日(含)之後發生的案件,均可溯及適用。保戶只需檢附相關單據,即可向承保公司申請理賠。

至於交通費用部分,陳清源說明,滯留主要影響為住宿支出,除非保戶有退票後重新訂票所產生的額外費用,否則本次爭議主要聚焦於住宿費理賠。產險公會目前已著手重新檢視相關條款,盼未來能提供更貼近消費者需求的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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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來源:PR Times
  • 分類:新聞
  • 原文日期2026年4月1日 / 23日
  • 產品、服務:海外旅行不便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