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播法第64條,設置可接收協會廣播的接收設備者必須與協會簽訂收視契約。如果車載導航系統具有接收廣播的功能,則屬於收視契約的對象。

每年,我們都會請各自治體確認電視等接收機的設置狀況,並在此時告知,如果車載導航系統或手機具有接收廣播的功能,則需要簽訂收視契約。

然而,考慮到全國各自治體相繼出現收視契約申報遺漏的情況,我們認為在解釋必要的手續以便讓大家理解方面存在不足之處。因此,從去年10月起,我們全面更新了面向事業所的小冊子和網站等。

今後,我們將繼續努力,以便能夠正確地讓大家理解收視費制度。

【NHK評論】

關於事業所契約單位的修訂以及緊急車輛等的處理,我們將在考慮現行制度的整合性以及事業者之間的公平性等方面,繼續推進具體的審議。

FACT BOX · 重點整理

  • 來源:PR TIMES
  • 分類:新聞
  • 相關組織:全国知事会
  • 原文日期:昨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