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表日期: 1150815 発言日期: 1150814 発言時間: 95748 公司代號: 1339 公司名稱: 昭輝 主旨 : 本公司於115年8月14日接獲彰化県政府境保護局裁處書,違反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條第 2 項規定應處罰鍰。 符合條款: 第26款 事實發生日: 1150814 説明: 1.事實發生日:115/08/14 2.事實發生主體:本公司 3.發生緣由(事件説明):本公司塑膠品電鍍鍍鉻製程,酸液114年申報總用量為49.76公噸 且其工廠登記廠房面積為32,585.18平方公尺 生産設備の馬力と電熱合計達4,682.75キロワット, 属環境部公告第2批應申請設置、変更及操作 許可之固定汙染源-金属品加工程序, 惟其未取得固定汙染源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 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治法第24條規定。 4.處理過程:本公司将依主管機關要求完成各項改善措施 持續強化空氣污染防制設備の操作、維護及び管理 并依相關規定辦理復工程序 以確保符合環保法令相關規範。 5.處分情形:於8/14接獲裁決書,罰鍰新台幣96萬 并于文到日起電鍍鍍鉻製程停工 并于115年11月10日前取得固定汙染源操作許可證等證明文件 向彰化県政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 以符合法令規定 6.是否遭裁處罰鍰:是 7.裁罰金額(元):新台幣 960,000 元 8.予想可能損失或影響:罰緩960,000,其餘無重大影響。 9.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元):不適用 10.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将依主管機關要求完成各項改善措施 持續強化空氣污染防制設備の操作、維護及び管理 并依相關規定辦理復工程序,以確保符合環保法令相關規範 11.是否前已就同一事件發布重大訊息:否 12.其他應述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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