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表日期: 1150731 發言日期: 1150730 發言時間: 200219 公司代號: 6176 公司名稱: 瑞儀 主旨: 公告董事會決議回購本公司股份 符合條款: 第35款 事實發生日: 1150730 說明: 1. 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7/30 2. 回購股份目的: 轉讓股份予員工 3. 回購股份種類: 普通股 4. 回購股份總金額上限(元):31,616,937,956 5. 預定回購之期間:115/07/31~115/09/30 6. 預定回購之數量(股):10,000,000 7. 回購區間價格(元):65.00~13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回購 8. 回購方式: 自集中交易市場回購 9. 預定回購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87 10. 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4,786,000 11. 申報前五年內回購公司股份之情形: (1) 實際回購股份期間:114/04/18 ~ 114/06/04 、預定回購股數(股):10000000 、實際已回購股 數(股):4786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回購股數占預定回購股數%):48.00 12. 已申報回購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因本公司視股價變化及成交量狀況,採取適度分批回購策略 ,故未執行完畢。 13. 董事會決議回購股份之會議紀錄: 於民國115年7月30日董事會決議通過於每股65至130元 (惟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回購),回購庫藏股 10,000,000股轉讓予員工。 14. 「上市上櫃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瑞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次回購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回購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 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上市上櫃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 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回購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 公司回購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 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 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次回購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回購股份之日起五 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及得認購股數 本辦法之受讓人係以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全職員工 及本公司國內外從屬公司之全職員工為原則。另員工認購比 例及股數之決定則以其職稱、薪資、服務年資、績效表現及 其對公司之貢獻等因素為原則。 前項受讓人之資格及得認購股數,依轉讓當時之相關法令規 定,並參酌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與方針,另須兼顧 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回購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 之上限等因素,實際具體認購資格及認購數量,由人資單位 依前項原則擬定提案,由董事會決議,不得授權董事長決 定。認股名單具經理人身份之員工,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 會討論後呈送董事會決議;非經理人身份之員工,應先提報 審計委員會討論後呈送董事會決議。 第一項所稱國內外從屬公司,係指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 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 第五條 轉讓之程序 本次回購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回購本 公司股份。 二、有關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 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由人事單位依本辦 法規定擬訂。 三、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 ;認購不足之餘額,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洽其他員工認購 之。 四、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六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回購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回購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 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 少時,轉讓價格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範圍內調整 之。 調整後轉讓價格=每股實際回購之平均價格x(公司回購股 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公司轉讓回購股份予員工 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第七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回購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 外,其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八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依本辦法轉讓之股份,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依轉讓當時之 法令及公司相關作業辦理。 第九條 其他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 訂。 第十條 本辦法應提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第十一條 本辦法制定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三十日。 15. 「上市上櫃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 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民國115年7月30日第十一屆第23次董事會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 ,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自集中交易市場回購本公司股份壹 仟萬股。 二、上述回購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87%, 且回購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115年第二 季會計師查核之合併財務報表)之2.54%,茲聲明本公司董 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回購並不影響本公司 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 11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17. 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回購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本案經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證券承銷商對回購股票 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認為瑞儀光電預計回購其普通股股 份之價格區間尚屬合理,而回購普通股股份數量及回購價格 區間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獲利能力等尚無重大 不利之影響。 18. 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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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來源:PR Times
  • 分類:企業財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