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藥機法合規審查的株式會社REGAL CORE(總部位於東京都澀谷區,代表取締役社長:田之上隼人),定期針對可能違反藥機法、景品表示法等法規之廣告文章落地頁(LP)[1] 的發布情況進行調查,現公布最新調查結果。

調查結果

繼上次調查後,本次調查再次發現多篇文章LP中存在可能違反藥機法與景品表示法之宣傳內容。以下將配合具體案例詳細說明。

調查方法

調查期間:2026年5月~2026年7月

調查對象:每次隨機選定多個網路媒體,以該媒體上推薦小工具為主所發布之廣告文章LP

調查方式:每半個月針對多個網路媒體上刊登的廣告商品文章LP進行內容掌握,並根據藥機法與景品表示法,從保護使用者的觀點審查其宣傳用語是否存在違法疑慮,並予以評估。

指摘結果詳情

於本次調查期間所取得的文章LP中,整理出部分可能違反法規之宣傳用語。[2]

此外,包含過去已指出之案例,實際觀察中較常見的違規宣傳用語如下:

針對屬於健康食品之商品,違反藥機法之藥效宣稱、健康增進法之誇大廣告,或景品表示法之優良誤認等情形

a. 宣稱身體部位或機能之效果,但依法不得宣稱

案例1:「發揮女性荷爾蒙作用」、「使胸部更挺拔」、「讓胸部變得豐滿有彈性」、「任何人都能擁有豐滿美乳」、「女性荷爾蒙支援」

案例2:(指向頭髮)「亮麗柔順」

案例3:(指向肌膚)「Q彈」、「排毒效果」、「防止身體氧化」、「逆齡」、「顯年輕」、或使用前後對比圖(BA圖)誤導消費者相信對斑點等肌膚問題具有效果

案例4:「從腸胃根除口臭」、「徹底清除產生口臭的壞菌」、「連現有的壞菌(=舌苔)也一併擊退」

b. 宣稱僅需飲用即可減重,或過度減重之用語

案例:「一定可以瘦下來」、「排出油性便」、「提升代謝」、「燃燒脂肪」、「養成易瘦體質」、「兩週內減重13.1公斤」、或搭配BA圖營造極端瘦身效果

c. 宣稱僅需飲用即可提升男性功能之用語

案例:「可飲用的男性荷爾蒙」、「性慾爆增」、「睪固酮大增」、「告別更年期」

針對屬於機能性表示食品之商品,違反健康增進法之誇大廣告,或景品表示法之優良誤認等情形

a. 明顯超出登記內容與作用機制所允許之功能範圍之宣傳

案例:針對「改善眼睛對比敏感度」之功能,宣稱「可不再需要眼鏡」;使用BA圖或對比圖誤導消費者相信視力已改善;宣稱可「排出油性便」或「提升代謝」等功能;誤導消費者相信體質已改善且不會復胖;「永遠能行走」或「無需拐杖即可順利行走」等BA圖,誤導消費者相信步行能力得以維持或提升之過度宣傳

宣稱腸道累積高達10公斤宿便且可排出,此類科學上難以成立之誇大效果

b. 對非機能性關聯成分宣稱具有功能,或宣稱商品本身具備功能

案例:宣稱「○○成分(非機能性關聯成分)可排出脂質、改善腸內環境」

c. 宣稱無需飲食控制或運動即可減重,或超出消費者廳見解之過度減重宣傳

案例:「無需任何重訓或節食即可瘦身」、「一個月內減重10公斤以上」、「兩週內脂肪大幅減少」等用語

針對屬於化妝品(含藥用化妝品)之商品,違反藥事法等適正廣告基準之情形

a. 宣稱超出核准功效範圍之效果

案例1:脫毛劑宣稱「永久脫毛級」、「促進肌膚再生」、「減少毛髮生長」、「使毛髮變細」等具抑毛效果之用語

案例2:皂類(洗面乳、卸妝品、沐浴乳等)宣稱「排出毒素」、「改變膚質本身」、「預防發炎」、或「消滅壞菌」(即使未取得醫藥部外品之殺菌許可)

案例3:豐胸霜宣稱「從A罩杯急速成長至F罩杯」、「兩週內達G罩杯」、「任何人都能豐胸」等,或使用BA圖暗示塗抹即可使胸部變大

案例4:針對斑點之商品宣稱「斑點消失」、「斑點消滅」、「彷彿從未有過斑點」、「斑點清潔劑/漂白劑」、或搭配圖片營造斑點變乾淨之效果

案例5:非醫藥部外品之抗皺商品宣稱「皺紋完全消失」、「皺紋拉直!」等暗示皺紋可消除之用語

案例6:生髮劑宣稱「塗抹即植髮」、「神不知鬼不覺長出頭髮」等,或使用BA圖暗示頭髮再生。另如「不再長出白髮」、「白髮保養」等暗示對白髮有效之用語

案例7:非醫藥部外品之睫毛美容液宣稱「睫毛養護」、「睫毛變長」、「生髮劑」、「長出睫毛」等暗示具睫毛生長或再生效果之用語

案例8:牙膏類商品未標示為刷牙效果,卻宣稱可「美白牙齒」(如漱口水商品);或宣稱成分具抗菌作用而非物理效果;另如「原本搖晃無力的牙齦,變得強韌到可咬硬物」等誇大效果宣傳

案例9:洗髮精或護髮素宣稱「髮質改變」、「黑髮培育」等,暗示具改善髮質或生髮效果之用語

案例10:香水等化妝品宣稱「春藥效果」或「使女性興奮」,暗示香氣可影響大腦或精神

案例11:化妝品(含藥用化妝品)宣稱其他不得宣稱之效果,如「消除皮膚鬆弛」、「改善小顆粒」、「包含細胞層級的逆齡」、「具抗老化效果」、「促進新陳代謝」、「排出黑色素」、「促進膠原蛋白生成」等用語

針對屬於醫藥品之商品,違反藥事法等適正廣告基準之情形

a. 本為緩解用途之醫藥品,卻宣稱具治療效果

案例1:「神經治療藥」、「專用治療藥」、「以治療為目的」等用語

案例2:「斑點消除」、「深色斑點完全消失」、或使用BA圖誤導消費者相信斑點完全消失

b. 宣稱即使為醫藥品亦不被認可之作用機制

案例:將腸道累積之大量糞便視為脂肪,宣稱排出後即可減重

不論商品分類,違反藥機法或景品表示法等之用語

a. 暗示功效效果具保證性之用語

i. 「一定可~」、「任何人都可~」、「完美~」、「將~歸零」、「~將消失」等宣稱功效效果之絕對性用語

FACT BOX · 重點整理

  • 來源:PR TIMES
  • 分類:調查
  • 原文日期2026年5月 / 2026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