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於23日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法草案,將函送立法院審議。修法內容包含:符合一定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將食安監測計畫報經中央核定;發現食品有危害之虞時,應於24小時之內通報。食品業者如違反自行送檢規定、未設置實驗室等規定,直接開罰新台幣3萬元至300萬元;若違反有危害之虞時之停工、通報義務等規定,最高罰鍰可達3000萬元。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關於中聯油脂公司部分沙拉油檢驗出不符規定一案,衛生福利部(衛福部)已於7月20日公布4月至6月份生產油品與相關產品之檢驗結果,並於7月21日召開「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公布檢驗後的處理原則。

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在食品業者自主檢驗、實驗室管理、食品安全異常通報及第三方驗證等方面,仍有改善空間,因此推動本次修法。

《食安法》修正草案方向為何?卓榮泰指出,衛福部已啟動研議修正草案,並於21日由政務委員陳時中召開修法會議,邀請六都代表出席,以建立更完善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本次《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以「強化源頭管理、強化製程管理、強化異常通報、強化品質管理、強化數位治理」五大方向為核心,共計修正17條條文。

卓榮泰說明,修正重點包含:

- 發生重大食安事件時,中央得成立指揮中心,地方主管機關有動員、通報中央及依指揮中心指示辦理之應變責任,以整合相關資源,有效調度。 - 符合一定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將食安監測計畫報經中央核定;發現食品有危害之虞時,應於24小時之內通報。 - 為強化二級驗證,驗證機構得進行現場抽樣,並要求業者提供樣本及自主檢驗報告等資料。 - 為落實食安監督權責畫分,地方主管機關應辦理查核,中央主管機關就重大、突發性或其他食安事件亦得辦理查核,地方機關應配合辦理。 - 授權訂定下架措施及後續處置等事項之辦法,食品安全保護基金得補助依中央食品安全事件指揮中心指示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下架之非違規食品業者相關費用。 - 食品業者如違反自行送檢規定、未設置實驗室等規定,直接開罰3萬至300萬元;違反有危害之虞時之停工、通報義務等規定,最高罰鍰3000萬元。並增訂財產執行保全機制,以避免受處分人有隱匿、轉移財產或逃避執行之虞。 - 為強化網路食品管理,明定網際網路業者之管理義務及風險管控責任。

卓榮泰表示,請衛福部加強與社會各界溝通,廣納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意見,凝聚《食安法》修正草案之共識,並即刻盤點、研擬相關子法增修,據以執行,以完善食品安全防護體系。

FACT BOX · 重點整理

  • 來源:PR Times
  • 分類:新聞
  • 相關組織:中聯油脂
  • 原文日期23日 / 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