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再生能源發展陷入困境、離岸風電業者陸續退出台灣市場之際,政府於7月23日召開的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上,提出「我國離岸風電中長程發展規劃」。在亞洲鄰國韓國也宣布新一輪中長期離岸風電目標後,這份規劃的目的相當明確,就是希望鞏固台灣在區域離岸風電市場的定位。此外,經濟部能源署同日也公告區塊開發第3期行政契約範本,內容與此前媒體率先揭露的報導並無太大差異。 整體而言,這份報告將離岸風電裝置容量目標由2030年的10.9GW,延伸至2035年的18.3GW至19.9GW,以及2039年的24.7GW至27.9GW。2031年後新增的容量,主要將由第三階段區塊開發第4期(3-4)與第5期(3-5)支應,兩期各規劃8GW,相當於每年新增2GW;另規劃於2026年底辦理「2加1案」的浮動式風電示範計畫,每案容量為100MW至200MW,預計於2032年至2033年間併網。經濟部也在會中說明,這項規劃的基礎,是跨部會已完成系統性海域盤點,並找出可新增15GW至18GW裝置容量的海域空間。 圖1、離岸風電區塊開發第四期、第五期及浮動式示範期程 資料來源:總統府氣候變遷委員會 (2026) 圖2、離岸風電海域空間 資料來源:總統府氣候變遷委員會 (2026) 台灣目前已累計建置約5GW的離岸風電裝置容量,這項成果確實不容抹煞。然而,若將過去已經實現的成果,與未來尚未經過工程可行性及市場條件檢驗的規劃容量,一併放進同一條平順上升的政策曲線,這條發展路徑究竟能否照表推進,還是終究只是一幅海市蜃樓?或許,從區塊開發第一期與第二期目前的進展,便可略窺一二。 3-1與3-2期的表格,透露了比文字更多的資訊 根據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公布的資料,區塊開發3-1與3-2期雖已「完成分配4.435GW」,表格實際列出的卻只有5座風場:3-1期為渢妙500MW與海盛495MW;3-2期為海廣800MW、又德700MW及渢妙二600MW,合計3.095GW。若再扣除開發前景日益不明朗的又德,目前較有可能繼續推進的容量只剩2.395GW。 經濟部並未說明,表列容量為何與已分配的4.435GW相差1.34GW,也沒有交代離岸風電中長期規劃將如何透過制度調整,處理這些案場所面臨的開發困境。相較之下,這份表格反而透露出一個更現實的情況:政府實質上已經確認,3-1與3-2期目前只剩這5個案場繼續被納入後續容量規劃,甚至政府可能還高估又德可繼續執行的可能性。 依目前前兩階段累計僅5.3GW的進度,即使上述2.395GW全數順利完成融資與建設,2030年的總裝置容量也只有7.695GW;經濟部卻仍在報告中維持2030年達成10.9GW的既定目標,這項估算究竟如何成立,確實令人質疑。區塊開發3-3期目前規劃於2030年至2031年間併網,但依現有進度,開發商得標後仍須完成行政契約簽署、環評、工程細部設計、CPPA簽署、融資、採購、施工,以及其間所需的各項許可程序。參照過去的開發經驗,要在2030年完成併網,難度已相當高;若最終確如市場傳聞,只有兩家開發商參與投標,又要如何填補距離2030年目標仍有3.205GW的缺口? 經濟部同日公告的行政契約,甚至提供一年的彈性併網機制。凡符合水下基礎設置或部分容量併聯等條件的業者,均可申請延後一年完工。這項安排固然有助於降低開發商的違約風險,卻也反映主管機關清楚知道目前工期相當緊迫,必須透過彈性機制為可能的延誤預留空間。 在2030年目標已近乎難以達成、經濟部至今又未比照離岸風電前幾個開發階段,對外公布潛在場域的情況下,若政府仍認為只要在中長期規劃中設定一組漂亮的容量數字,就足以說服外商繼續投資台灣,恐怕過於樂觀。 海域盤點並不代表財務及工程可行 回到經濟部透過跨部會圖資盤點,所找出的15GW至18GW新增可設置海域。確實,若這些海域都具備實際開發條件,帳面上的容量也能順利轉化為風場,2035年與2039年的政策目標在數學上或許可以成立。 然而,海域圖資所能證明的,僅是在排除部分軍事、航運、漁業與環境限制後,仍可能找到設置風機的空間;至於水深、離岸距離、海床條件、海纜路徑、併網成本與施工資源,圖資本身並沒有提供答案。台灣條件較佳的近岸固定式場址,已在前幾輪開發中陸續被使用,這也可能是3-3期最終僅剩兩家開發商有能力繼續參與的原因之一。未來新增海域若持續往外海延伸,無論採用固定式或浮動式風機,越接近台灣海峽中央,水深通常越深,海纜距離也會隨之增加。這些條件都可能推高綠電成本,銀行團也會相應提高融資風險評等。 若離岸風電中長期規劃認為,只要劃出海域、列出選商容量,就能順利延續過去的發展成果,恐怕低估了目前離岸風電所面臨的逆風。現階段的固定式風場,已經承受海纜、施工船、供應鏈、融資與CPPA價格等多重壓力;未來場址再往更深水區域移動,每單位開發成本只可能繼續增加,很難期待自然下降。若政策仍要求企業購售電合約承擔主要收益來源,更高的工程成本終究會反映在電價上。企業買方能否接受,遠比圖資上還能劃出多少海域更具決定性。 每4年釋出8GW的「選商目標」,確實有助於開發商建立中長期的可預期性;但若政府將選商目標直接等同於可實現的開發容量,恐怕只會重蹈覆轍,讓3-1期與3-2期的情況再次上演。目前公布的仍只有容量與期程,開發商無法據此估算較深、較遠場址的投資報酬率,也無從判斷未來8GW中究竟有多少具備商業可行性。最後可能只留下政策討論的熱度,卻難以轉化為實際投資與建設。 浮動式計畫像放羊的孩子,還被韓國超車 最後,經濟部將浮動式風電示範計畫安排於2026年辦理選商,原則上採「2加1案」,每案容量為100MW至200MW,預計於2032年至2033年間併網。從台灣剩餘海域的條件來看,提前布局浮動式技術確有必要;否則,隨著適合固定式風機的場址逐步耗盡,中長期離岸風電將失去接續方案。 然而,這已不是台灣第一次宣示推動浮動式風電示範計畫。台灣原本有機會走在亞太市場前列,如今進度卻已落後日本與韓國。截至目前,政府仍未公布浮動式示範案的躉購費率,也未提出其他足以取代FIT的長期收益機制。相較之下,區塊開發3-3期的固定式風場至少已有每度2.29元的保底價格、延長售電年限及彈性併網等配套。即使2.29元的保底價格對融資未必有太大幫助,成本與風險明顯更高的浮動式示範計畫,目前卻仍只有選商容量與預定併網年度。 浮動式風電涉及浮體、繫泊系統、動態海纜、港口整備、拖航安裝及海上維修等新增成本,也需要引進新的技術並培育相關人才。技術供應商、保險公司與銀行都必須獲得足夠的收益保障,才有辦法為首批具商業規模的案場進行風險評估與定價。若政府希望示範案同時承擔技術驗證與產業培植功能,價格機制就必須反映示範階段所增加的成本與風險。若收益機制持續不透明,甚至仍打算沿用固定式區塊開發以CPPA為主的模式,最後很可能又是萬人響應,零人投標。 即使選商能在2026年如期啟動,從選商程序、行政契約簽署、各項許可申設、港口改建、融資,到最後進入實際施工,要在2032年完成併網,時程仍然相當緊迫。固定式風場從前期規劃到完工併網,通常已需要5至7年;仍處於技術與產業發展初期的浮動式風場,難道反而可以更快? 過去的成果,並不是未來政策是否能落地的保證 總結來看,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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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PR Times
- 分類:政策
- 相關組織:台湾政府
- 原文日期:2026 / 2030
- 產品、服務:离岸风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