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賴政府還沒解決致癌油事件,倒為了一支解釋致癌油成份「苯駢芘」的網路影音,惹出偽造文書大戰言論自由的爭議,民進黨執政十年,言論自由向威權時代的國民黨看齊,甚至更超過早不是新聞,「查水表」時有耳聞,只是這一次刑事局出手,動靜未免太大,嘲諷者譏之以「白道恐嚇」,「菁英員警」形象受損,其傷害可能比「被查水表恐嚇」的當事人更大。 致癌油解決不了,解決講話的人? 這支「油不得你」的短影音,全長一分又二十八秒,為呼應國民黨「七二五反毒油」活動而作,除了片尾的七二五活動時間地點外,就是一支對中聯致癌油事件的憤怒之作,全片「主角」就是叫做「苯駢芘」的油,訴說油的致癌成份和流向,如果不是穿插一幕民進黨發言人吳錚一句大概三秒的「我又沒有逼你吃」,幾乎看不出政黨色彩,如果今天執政的是國民黨,比方十二、三年前的頂新事件,這支片子非常可能是民進黨能製作的宣傳影片。 創作者在影音之外,特別談到十二、三年前的大統油、頂新油,強調「這不是誰的政治立場,而是全部人的鍋子」,這口承載問題油的鍋子,全台員警家裡應該也都有一只,或不止一只,更麻煩的是,員警公務繁重,吃外食的機率不低,風險更高;刑事局的問題不在他們竟然不與民同怒,而是竟然沒有「判別」偽造文書與言論自由界限的能力! 這一點為什麼格外重要?因為刑事局幹員不是一般派出所的菜鳥員警,根據刑事局組織規程,刑警辦的都是「大案」,從組織犯罪、經濟犯罪、重大刑案(燒殺擄掠性侵害)、到陸港澳和國際跨境案件,勉強要說「不夠重大」,第二條第八款「社會治安情報之諮詢布置、蒐集、傳遞、運用與刑案及治安狀況之通報、管制、指揮、協調、聯繫」,看起來有點不知所云,彷彿交通警察的事也能幹,情況當然並非如此,這條更像是用在「跟監」、「封控」,包括早年盯稍追蹤逮捕「黑名單」;親自上門找臉書小編問話,基本屬管區派出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轄管,真不是刑事局員警的事。 為什麼會讓刑事局出馬?專業上能解釋的是,「鑑識業務」如「聲紋比對」,就是調查局和刑事局轄管,一般來說,調查局的鑑識受檢審(法官和檢察官)委託,刑事局則是因應偵辦案件的需要。這支「油不得你」的短影音,內容沒有問題,並沒有比過去一個月來的在野政黨人士駡得更兇,唯一可能引發討論(爭議)就是「苯駢芘」的聲音,實在太像「萊爾校長」,沒錯,創作者就是萊爾校長團隊,民進黨應該痛心疾首的不是聲音為什麼被「深偽」(Deepfake),而是為什麼執政十年,連政治諷刺創作的能力都倒退到比不上一個臉書小編? 刑事局插手派出所,新增業務「查水表」? 至於不專業的解釋,就是「上級交辦」,儘管根據刑事局的說法是「接獲民眾檢舉」,如果是「民眾」檢舉,對象當然是管區,怎麼會一迸就迸到刑事局?為的就是要儘速「聲紋比對」,確認是否為深偽?刑事局不負所託,不到四十八小時就確認深偽無誤,那麼到底是哪一位「上級」足可直接指揮刑事局?總統?總統府秘書長?行政院長?內政部長?還是曾任內政部長的民進黨秘書長?又或者是警政署長自作聰明,直接把管區業務直接丟給了刑事局? 但凡看過這支短影音的受眾,九成九不必什麼聲紋比對就知道是深偽,第一,AI如此「泛用」,「深偽」早就不是新鮮事;第二,這支影片「主角」開口自我介紹就是「苯駢芘」,聲音再像都不是萊爾校長,更不是總統;第三,影片發布亦註明「本片聲音及部分畫面使用AI製作,請不要對號入座」;第四,一分半不到的影音討論的是「民生議題」,批評的是「政府處置」,當然屬「言論自由」;第五,儘管四個月後是九合一基層選舉,但全片沒指涉任何政黨和參選人,也沒有意圖使人不當選的問題。 可想而知,為什麼刑事局「建議」創作者「自行評估」,要不要下架影片,創作者並未依從,相反的,再製作了支《油萊油去》的查水表電玩遊戲,讓大家猜猜哪個聲音是「苯駢芘」?哪個是萊爾校長? 並未強制下架而是建議作者自行評估,是刑事局在「受理」此案時,還維持的「政治與法律清醒」,儘管依然把案件移送地檢署,有罪沒罪,到底是什麼罪?還是得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後,再移送法院判決。簡單講,刑事局偵辦刑事犯罪,不偵辦政治評論。 「深偽」不等於犯罪,也不全是「言論自由」 「深偽」影音難道都是「言論自由」嗎?當然不是!重點在於是否有具體的「犯罪」嫌疑和侵害他人權益,討論批評公共政策與政府作為,當然不是「犯罪」;AI合成聲音也不構成「犯罪」,而是要AI聲音的「用途」,比方深偽他人兒女父母詐騙甚至恐嚇勒贖,當然是「犯罪」;深偽在二創或模仿,以為政治評論或諷刺,原則應屬受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但若深偽重要政治領袖或政府機關發言,足以影響公共秩序或選舉公平性,那又另當別論。 事實上,朝野政治人物不乏被深偽的經驗,民進黨譴責「深偽影音是違法行為,不是言論自由」!特別舉二0二三總統大選期間,柯文哲被變造錄音;二0二五年國民黨主席選舉期間,前台北市長郝龍斌和議員柳采葳被變造影像;民進黨舉的案例正足以說明綠與藍白有別,柯、郝兩案都是選舉期間的當事人報案,內容皆為假訊息,IP都在境外,然後就沒有然後了;「油不得你」是不知檢舉人何在?內容皆為事實、非選舉期間、刑事局直接上門,然後移送地檢署…,剛好坐實藍(白)綠差別待遇之「水表」也不同。 此案不要說「偽造文書」,連「妨害名譽」都構成不了,除非「聲音被深偽」的萊爾校長,認為「反對致癌油」有損其名譽而提告。 但有一點,或許還是值得討論,即使相關內容無涉「犯罪」,只是公共議題之討論,但萊爾校長真的難以忍受他的聲音被深偽,能不能主張人格權、聲紋權應受保障?這在民事上絕對值得一試,而且,可能成為判例,但這得「自認被侵犯」的當事人提出告訴,同時,類似主張應該適用於所有人,而非如民進黨聲稱,「假冒元首必須查」,假冒別人就不了了之,所謂法治國,司法之前人人平等,人格權與聲紋權和個人名譽一樣,不因為職務、官階或財富而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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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來源:PR Times
  • 分類:新聞
  • 原文日期:七二五 / 二0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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