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六早晨,小明一邊喝著大冰奶,一邊打開公寓信箱。一封印有紅色大印的「刑事傳票」赫然映入眼簾,上面還寫著他的名字。阿明腦袋瞬間一片空白,回想起三個月前在巷口發生的那場小車禍——當時以為沒事,沒想到對方竟然告上法院! 「我要被關了嗎?這會不會是詐騙?」無數的恐慌讓他手心發汗。收到車禍傳票,先別慌! 這不代表你一定有罪,而是司法程序啟動的通知 。 車禍後收到傳票,代表你可能面臨刑事追訴或民事求償,必須認真處理,千萬不能置之不理。簡單來說,收到傳票不等於你一定有罪或一定要賠錢,但你必須在期限內出庭或回應。這篇文章將帶你了解車禍後收到傳票的意思、刑事與民事的差別,以及你應該採取的行動。 車禍後收到傳票,到底代表什麼意思? 傳票:法院或檢察署通知你在特定時間、地點到場的正式文件。收到傳票不代表你已被認定有罪,而是司法程序啟動的第一步。 車禍後收到傳票,通常有兩種情況: 檢察署寄來的,代表案件尚在檢察官偵查階段;但這未必表示有人提出「告訴」——過失致死、肇事逃逸等屬非告訴乃論之罪,經他人告發或檢警依職權發動即可偵辦 法院寄來的——這時要特別看是哪個庭: 刑事庭,代表案件已起訴並進入審判程序; 民事庭,則是他方對你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因車禍屬強制調解事件,第一份通知常是「調解通知」,調解不成立後才會進入開庭程序。 兩者性質不同,處理方式也不同,必須先確認傳票上的發文單位與案號。 如何判斷傳票真偽?會不會是詐騙? 一、確認「發文單位」與「案號」 合法傳票必定載明: 發文單位全銜:應為「○○地方檢察署」或「○○地方法院」(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 案號:格式通常為「年度 + 字別 + 案號」(例如:115 年度偵字第 12345 號 交通過失傷害案件、115 年度交易字第 678 號過失傷害案件、115 年度交訴字第 90 號肇事逃逸案件)。交通刑事案件常見的字別為:偵查中的「偵字」「他字」(移付調解者為「調偵字」,經通緝到案者為「偵緝字」);第一審則為「交易字」(過失傷害)、「交簡字」(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交訴字」(肇事逃逸等)。若傳票上的字別與案件類型明顯不符,應提高警覺。 詐騙傳票常見特徵: 僅寫「法院」或「檢察署」,無完整單位名稱。 案號格式怪異(如「法字第XXX號」這類非正規格式)。 無承辦股別、法官及書記官姓名或無官方印章。 二、核對「應到時間」與「應到處所」 合法傳票: 時間:通常為上班日上午或下午。 處所:為各地方法院或地檢署的正式法庭地址。 詐騙傳票常見特徵: 要求夜間、假日到案。 指定地點為非法院/檢察署的地址(建議先查詢確切地點),甚至寫「視訊開庭」。 ⚠️ 目前臺灣司法實務上,偵查或審判程序中幾乎不會要求被告以視訊方式報到(證人另有法定的遠距視訊訊問制度,詳見下方說明)。若傳票上要求「加入指定LINE帳號開庭」或「前往某咖啡廳等處所」,極可能是詐騙。 三、注意「傳票內容有無威脅或強制匯款」 合法傳票: 載明開庭時間、地點、案號、應到身分,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等字樣。絕不會要求「匯款保證金」「繳納罰金」「匯款至指定帳戶」。 詐騙傳票常見特徵: 傳票上寫:「若不即時繳交保證金,將派員拘提」。 要求「先匯款至法院指定帳戶以證明清白」。 附有不明連結或條碼。 四、直接電話查詢 1.切勿撥打傳票上印的電話,因為詐騙集團會留自己的號碼。 2.透過司法院官方網站(www.judicial.gov.tw)或各法院/地檢署官方網站,查詢承辦股別的正確電話。 3.手動撥打正確電話,報上身分證字號及案號,詢問是否確有該開庭通知。 注意! 要你用LINE或私人管道「視訊開庭」都是詐騙:法院與檢察署確實設有法定的遠距視訊訊問制度(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第4項,民事訴訟法第305條第5項),但一律是在法院、檢察署、監所等官方處所,以官方設備連線進行,並會正式通知你應到的處所。若要求你加入LINE、下載來路不明的App,或前往咖啡廳等私人場所「視訊開庭」,即為詐騙。 地址要對:合法傳票一定會寫「臺灣○○地方法院」或「臺灣○○地方檢察署」的完整地址,不會寫咖啡廳或公園。 刑事傳票與民事開庭通知書,有什麼不同? 比較項目 刑事傳票 民事傳票 程序階段 偵查階段:由地方檢察署發出,通知當事人接受檢察官偵訊。 審判階段:由法院刑事庭發出,通知當事人參與審判期日。 訴訟階段:由法院民事庭發出,通知當事人參與言詞辯論或調解程序。 主要目的 偵查階段:為釐清犯罪事實與嫌疑,由檢察官進行調查。 審判階段:為確定被告有罪與否,由法官進行審理。 為解決當事人間的私權爭執(如損害賠償),由法官進行裁判。 法律意義 表示國家發動刑罰權,追訴被指控的犯罪行為。當事人可能因此面臨國家制裁(罰金、拘役、有期徒刑等)。 表示權利人(原告)透過司法途徑,向義務人(被告)主張其民事上的請求權(如賠償金)。 法律效果 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檢察官或法官得命拘提,如有法定事由,甚至可能發布通緝。 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得處罰鍰及命拘提。 影響判決:第一審原則上被告不到庭即不得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81條第1項),法院應循拘提途徑處理;僅於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無罪之案件,始得不待被告陳述逕行判決(同法第306條)。案件上訴第二審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法院始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同法第371條)。 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規定,依原告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 影響訴訟結果:將喪失當庭答辯、提出證據之機會。 當事人身分 被告:被懷疑涉嫌犯罪之人。 告訴人:犯罪被害人,提出告訴之人。 證人:目擊或知悉案情之人。 被告:被原告請求履行義務之人。 原告:主張權利、請求賠償之人。 審理核心 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審查行為人之主觀犯意、客觀行為與因果關係。 損害賠償責任是否存在:審查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損害範圍及過失比例。 和解之效力 告訴乃論罪(如過失傷害):雙方達成和解,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案件即告終結。 非告訴乃論罪(如過失致死):和解僅能作為量刑參考,無法終結案件。 雙方達成訴訟上和解,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若為訴訟外和解,則為私法契約,履行與否則仰賴雙方自律或另訴請求履行。 ⚠️注意:傳票上一定會載明你的身分,是「被告」、「告訴人」還是「證人」。不同身分面對的法律後果差異很大,請務必仔細閱讀傳票內容。 被告:若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檢察官或法官得核發拘票強制到案。 告訴人:無強制到場義務,但不到場可能影響偵查;但檢察官若係以「證人」身分傳喚告訴人,即有到場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刑事訴訟法第178條),故務必確認傳票上記載的身分。 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 根據台灣現行法律,車禍涉及的刑事責任,最常見的是「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 若肇事後逃離現場,另構成刑法第185條之4的肇事逃逸罪,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屬非告訴乃論,不因與被害人和解而免責; 民事責任則是賠償對方因車禍所受的損害,包含醫療費、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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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PR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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