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條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消極資格限制,包括內亂外患、貪污、黑金槍毒、國安犯罪等前科或受特定重刑、保安處分與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等情事者,均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立法院會今(4)日三讀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條修正草案,觸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有條文,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案說明指出,總統為國家元首,地位崇隆,肩負國家大政與人民付託,其人格廉潔與誠信標準,自應較一般人民為高,對其候選人亦應為相同之要求。若曾犯重大詐欺犯罪經判決確定,若仍允其參選國家最高公職,顯不符民主政治對公職人員誠信與廉潔之要求。立法院這次修法為維護國家最高民選公職人員之廉潔與公信力,並回應社會對打擊詐欺犯罪之高度期待,增訂「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規定。廣播電視「黨政軍條款鬆綁」 翁曉玲:有助改善媒體產業另外,立法院會也三讀通過《廣播電視法》第5條之1與第44條之2修正草案,明定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投資民營廣播、電視事業;擔任廣播、電視事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以間接投資或其他方式達控制民營廣播、電視事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其中不得「控制」民營廣播、電視事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是指,政府及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各別間接持有民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超過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1%。但政府基金或公營事業因自行或委託投信機構投資而持有之股份數,不在此限。違反相關規定者,其取得之股份無表決權,主管機關並得令其限期處分,屆期不為處分者,不得享有股東權利。根據三讀條文,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直系姻親違反規定,主管機關應令投資超過1%以上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翁曉玲於三讀後發言表示,實施超過20年、號稱媒體緊箍咒的「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終於在今年此時有了重大的突破。長期以來不合時宜的管制規定被大幅度修正,原來制定「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目的,主要是希望政府跟政黨之手不要干預媒體、介入媒體,提供給媒體一個獨立自主的空間。然而,這項條款自2006年正式實施之後,不僅無法真正遏止政府和政黨不控制媒體,反而出現許多管制的亂象。翁曉玲舉例,過去曾發生裁罰對象錯誤情形,不處罰投資人,反倒處罰被投資的廣電媒體業者,且原先規定也成為業界惡性競爭、攻擊對手的武器。因此,本次修法最主要目的,就是要修正罰則的盲點,同時鬆綁管制,有助於引進資金活水,改善媒體產業的環境。
FACT BOX · 重點整理
- 來源:PR Times
- 分類:新聞
- 相關組織:台湾立法院 / 国民党
- 原文日期:4日
- 產品、服務:法律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