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檢調調查,台糖早在今年5月就發現中聯油脂的粗油苯並芘超標,卻未向主管機關通報。衛福部長石崇良今(5)日在立法院表示,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規範僅針對訂有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油脂成品,尚未涵蓋原料或中間半成品,例如脫膠前的粗油,由於未訂定相關標準,依法無須通報。

台糖公司在提交立法院的報告中強調,該批不合格的粗油自始至終均非台糖公司所有,也未曾運送至台糖廠區。根據《食安法》第7條第5項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台糖指出,本案中福懋公司委託中聯公司供應之黃豆粗油,係作為製造大豆沙拉油的原料,並非「產品」;且台糖在拒收情況下,亦無「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之適用,因此不適用第7條第5項之通報義務,台糖公司並無違法。

石崇良於立法院質詢前接受媒體聯訪,針對外界質疑台糖發現原油超標卻無需通報,是否《食安法》存在模糊地帶?作出回應。他表示:「對於食安,我可以理解國人對食品安全皆期望最高標準,全民共同監督,發現即通報,此一期待大家都能理解。」但他強調,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現行《食安法》的通報義務僅針對已訂定食品安全標準的項目,而脫膠粗油尚未訂定標準,因此依法無須通報。

FACT BOX · 重點整理

  • 來源:PR Times
  • 分類:新聞
  • 相關組織:中聯油脂 / 福懋
  • 原文日期:今年5月 / 今(5)日
  • 產品、服務:粗油 / 大豆沙拉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