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5日自由時報以「司法院擬推『2年以下免寫判決書』,林淑芬爆竟拿毒駕修法當交換條件」為標題報導。報導略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審查《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立委林淑芬質詢時指出,她收到內部消息,司法院擬修法,擴大簡式審判範圍,讓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法官得不撰寫完整判決書,改以宣示筆錄代替,她強調法官擁有判刑的權力,就有義務向人民說明判決理由。」個人在看完該則新聞後,抱屈之心,著實油然而生。有云:「凡事憑良心,時時立公心,自己先力行!」應該是對這則新聞所做最佳註腳。筆者但憑過往之親身經歷,大言不慚地替法官們說說內心的話,尚祈有識之士不揣譾陋,多所指教。 且看這則新聞核心内容:「林淑芬批評,法官既然擁有判決及剝奪人民自由的權力,就有義務向當事人說明裁判理由,這也是正當法律程序的一部分;若判決只記載被告遭判處多少刑度,卻沒有說明理由,人民將無從判斷是否遭到冤枉,也難以決定是否提起上訴。」「高金枝表示,司法院確實會提出相關修法,但內容並非如林淑芬所說,而是另有適用要件。」「高金枝回應,並非都不寫,而是先不寫,仍有其他程序及條件。」尤其這段「林淑芬接獲內部消息,指司法院利用行政院需要兩院會銜毒駕修法的機會,要求行政院另外支持司法院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法,包含判處2年以下徒刑案件可不用寫判決書。」「司法院秘書長高金枝否認,強調司法院『絕對沒有』向行政院說這種話,『這是在侮辱我們』」堪為「針尖對麥芒」,讓人感慨萬千! 猶記民國113年間曾經發生李昭然法官事件,讓全國法院陸續捎來一張張手寫卡片,追悼已故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李昭然。李法官凌晨從宿舍墜樓,享年38歲。然而誰也想不到,眾人眼中的「好好先生」竟用此方式道別司法界,豈不令人痛心不捨!然此事件也把「法官過勞」之殘酷現實,活生生地攤開在國人眼前。審據統計數字顯示,法官超時工作情況嚴重,每週平均工作時數63.9小時,其中刑庭法官每週平均約69小時,民庭法官則為63.3小時。而法官普遍認為目前用於閱卷之時間(每週平均16.5小時)過多,主要原因是案件數量龐大。裁判書類平均每週花費21.6小時製作,已然占去法官公務生活最多時間(約占33.8%)。調查更發現,法官用於裁判寫作的時間,隨審級升高而遞增。面對上述數據,不禁令人捫心自問:如此沉重的工作負荷,真的是一般人所能長期承受的嗎?或許有人會認為,法官既然選擇了這份職業,就應當承擔相對的壓力,毋須抱怨。然職業選擇是否即意味,必須無條件承受超乎合理範圍之工作負擔? 回想個人在職擔任審判工作時,就曾不止一次連續從早上九點開庭,直到晚上十點才結束,其間只有中午及傍晚各休息一小時就又上庭審理,甚至連續兩、三天的情形。請問在如此長時間、高強度的工作下,誰可以不腰疼?更不用說在開庭中途身體不適或有臨時狀況時,仍得硬撐到結束,這是何等的折磨?!再說法官在開庭前之準備繁重細節。個人曾經擔任某社會矚目案件之辯護律師及公懲會代理人,在浩瀚的卷宗,光影印委託筆者之當事人相關卷證,就足足有A3式紙張的8箱,換位思考一下,想想一個案件如有五位被告,5乘以8加總是40箱,而這僅是承審法官在單一案件中必須全部看完的卷證,並且在開庭前就必須勾稽出人、事、時、地、物,以及案件中彼此或前後關連的重要爭執問題,以便在開庭時,不論哪位律師或被告有意見時,可以當下就指出卷證的編號,乃至其中的頁數所在?更不要說卷證內所呈現的文字內容與意涵。凡此種種,豈是外人可知曉? 繼由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曾經提供之官方統計數據,地方法院每位法官每月平均辦結件數,光是刑事案件,每位法官每月平均約60件,更不用說擔任民事及執行事件之法官的案件量。繼由司法院公網上之資料顯示,法官超時工作情況嚴重,每週平均工作時數為63.9小時,其中刑庭法官每週平均工作時數約69小時,民庭法官每週平均工作63.3小時。而法官普遍認為用於閱卷的時間(每週平均16.5小時)過多,主要原因是案件數量龐大。裁判書類的製作(平均每週花費21.6小時)就占去法官公務生活最多時間(約占33.8%),更不用說,法官用於裁判寫作的時間,隨審級升高而遞增。光看上面的數據,就知道已經離譜至極。或者大家又會說司法不公,效能不彰,司法信賴度不高等等,畢竟這是另外一個可以討論的議題,不在此贅述。筆者試舉一例,容或有誤。也即公立醫院(醫學中心級)主治醫師,除固定薪資外,看一位健保門診病人還能拿到專業技術抽成(Physician Fee,PF),通常有新台幣30至130元左右。請問法官在如上的繁重工作下,有這樣的待遇?這不是錢的問題,而是工酬對等的基本原則。再者,每逢佳節大家開心回家團聚,外出旅遊,真是不亦樂乎!但大部分的法官只能抱著等身相同的卷宗,回家一頁一頁看,渡過漫長又空洞的節日,就因為有結案壓力。至於父母、妻子及兒女的這些家人,也只有默默承受與陪伴,這種人前備受尊崇,人後且用哲學與文學中用來形容孤苦、寂寞或心境清冷的《苦寂》二字,最為適切不過,但又有何人知曉?! 言歸正傳,司法實務上不乏被告對檢察官起訴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表示認罪,且對起訴內容毫無爭執之案件。現行實務亦已有法院於適用簡易判決程序時,將檢察官起訴書列為判決附件,以供當事人參照之作法。既然如此,對於此類事實明確、爭點單純且被告已坦承犯行之案件,法官是否仍有必要耗費大量時間,就「事實」及「理由」等內容逐一重複敘明?此種作法,是否真正符合現代司法所追求之訴訟經濟與行政效率,實有再檢討之必要。誠然,民主法治國家強調程序正義與權利保障,但程序保障並非必然等同於冗長繁複的書類製作。倘若在當事人已充分理解起訴內容、對犯罪事實亦無爭議之前提下,適度採行更簡明的判決書製作方式,並不當然減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益,反而有助於將有限的司法資源投注於真正具有爭議性之案件,提升整體審判品質與效率,更可完足地達到民主國家法治國權利有效保障之目標。 《論語.泰伯》有云:「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此語於現代民主法治社會,實應賦予新的詮釋。今日政府推動任何制度或政策,若人民有所疑慮,不應以艱澀繁複的程序要求人民被動接受,而應透過公聽會、政策說明及各種公開透明的溝通方式,使人民理解制度設計之理由與目的,進而建立信任與支持。司法制度改革亦復如是。若欲推動簡化判決書製作或其他程序改革,更應充分向社會說明其制度目的、適用範圍及權利保障機制,以消弭疑慮,而非拘泥於形式。個人基於過往實務經驗,極力贊成於一定條件下,建立較現行制度更為簡便之判決製作方式。如此一來,不僅能有效減輕法官重複性文書負擔,使其有更多時間投入重大、複雜或具高度爭議案件之審理,更能兼顧法官合理的工作與生活平衡,避免長期過勞,進而提升裁判品質與司法公信力。 司法向來被視為相對保守之體系,對於外界質疑與建言,多半選擇沉默以對。然沉默並不代表問題不存在,更不意味著制度毋須檢討或無從改革。制度本非聖人所創,亦非一成不變,當應隨時代演進及社會需求持續調整與精進。尤其涉及法官勞動權益及人民訴訟權保障等重大議題,更應廣納專家學者、司法實務工作者及社會各界意見,並以人民對司法的期待與感受作為改革重要依歸。法官肩負維護公平正義的重任,但其本身亦是勞動者,同樣享有安全、健康及合理勞動條件之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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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PR Times
- 分類:其他
- 相關組織:司法院 / 立法院
- 原文日期:2026年8月5日
- 產品、服務:司法改革 / 判决书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