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居高不下,不少年輕人買房時,都得靠父母幫忙準備頭期款。不過,如果爸媽一次拿出500萬元幫孩子買房,這筆錢會不會被國稅局認定為贈與?答案是有可能,而且不能只看最後房子登記在誰名下,還要看究竟是誰買房、誰出錢,以及後續房貸由誰負擔。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2026年2月12日發布新聞稿說明,子女自己簽約購屋,由父母贈與現金支付頭期款,和父母自己出資買房、再把房屋登記給子女,是兩種不同的贈與型態,計算贈與價額的方法也不同。爸媽都是拿錢幫孩子買房,最後要繳多少贈與稅,可能差非常多。 爸爸一個人給500萬元,要繳多少贈與稅? 先看最單純的情況。假設房子由孩子自己簽約購買、房貸也由孩子負擔,爸爸只是匯500萬元給孩子支付頭期款,這500萬元原則上就是爸爸對孩子的現金贈與。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2026年1月26日指出,2026年每位贈與人的年度贈與稅免稅額為244萬元,而且免稅額是以「贈與人」計算。同一人在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間,不論送給幾個人、分幾次贈與,都是共用244萬元免稅額。若全年贈與總額超過244萬元,原則上應在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 因此,假設爸爸當年度沒有其他贈與,單獨拿500萬元給孩子: 500萬元-244萬元=256萬元 這256萬元屬於課稅贈與淨額。現行贈與稅第一級距稅率為10%,所以應納贈與稅為: 256萬元×10%=25.6萬元 財政部公布的現行級距規定,自2025年起贈與淨額2811萬元以下適用10%稅率,因此上述500萬元案例仍落在10%級距。 爸爸媽媽各給250萬元,贈與稅只剩1.2萬元 但如果500萬元不是爸爸一個人出的,而是爸爸、媽媽確實各自贈與250萬元,結果就不同。 因為贈與稅免稅額是以「每一名贈與人」計算,爸爸有自己的244萬元免稅額,媽媽也有自己的244萬元免稅額。因此兩人各自贈與250萬元時,爸爸超過免稅額6萬元、媽媽也超過6萬元,各自應納贈與稅6000元,兩人合計為1.2萬元。 不過,這裡有一個很重要的前提:必須確實是爸爸與媽媽分別贈與,而不是爸爸實際出500萬元,卻單純主張其中一半算媽媽的額度。國稅局認定贈與時會依實際交易與資金狀況判斷,因此若準備運用父母兩人的年度免稅額,銀行轉帳、帳戶來源等金流資料最好能清楚證明各自的贈與事實。 換句話說,不是「孩子一年可以收488萬元免稅」,而是爸爸一年有244萬元免稅額、媽媽也有244萬元免稅額,兩個免稅額分別屬於兩名贈與人。 房子登記孩子名字,不代表只課「頭期款」的贈與稅 真正需要注意的,是父母究竟用什麼方式幫忙買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2026年2月12日發布的官方案例指出,假設一間房子總價1800萬元,頭期款360萬元,另外1440萬元向銀行貸款。如果孩子自己簽約買房、自己申請貸款,爸爸只贈與360萬元支付頭期款,之後1440萬元房貸也由孩子自行償還,爸爸的贈與總額就是360萬元。扣除244萬元免稅額後,依10%稅率計算,贈與稅為11.6萬元。 但如果換成爸爸自己向銀行貸款買下1800萬元的房子,並直接指定把房屋登記在孩子名下,結果就不一樣。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以自己的資金無償替別人購置財產,原則上應以贈與論;如果購置的財產是不動產,贈與標的就是該不動產。 此時贈與價額也不是直接按照1800萬元成交價計算。依同法第10條規定,土地原則上按照公告土地現值,房屋按照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認定。上述臺北國稅局案例中,1800萬元房屋的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為800萬元,因此爸爸的贈與總額是800萬元,扣除244萬元免稅額後,應納贈與稅55.6萬元。 同樣都是「爸爸幫孩子買1800萬元房子」,一種案例贈與稅為11.6萬元,一種卻是55.6萬元,差別就在交易結構與真正的出資、負債方式。 頭期款爸媽出,房貸也爸媽繳,小心後面還有贈與稅 還有一種家庭很常見的做法:房子買在孩子名下,頭期款由父母幫忙,銀行房貸雖然由孩子申請,但之後每個月甚至一次大筆還款,實際上還是父母出錢。 這種情況不能認為「頭期款已經算過贈與,後面的房貸就沒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曾公布實際案例,一名父親的兒子買房後向銀行貸款1000萬元,之後因失業無力負擔,父親拿自己的800萬元定期存款替兒子償還貸款。國稅局查獲後,認定爸爸無償替兒子清償800萬元債務,構成「以贈與論」,扣除244萬元免稅額後,補徵贈與稅55.6萬元。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也明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他人債務,其免除或承擔的債務應以贈與論。因此,即使房子、房貸都掛在孩子名下,只要真正清償房貸的資金長期來自父母,仍可能產生贈與稅問題。 「爸媽只是幫孩子生活」能算生活費免贈與稅嗎? 另一個常見誤解,是認為父母幫子女買房也是一種「生活支出」,因此應該不用課贈與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的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確實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也以父母支付子女生活費為例說明這項規定。 但這項規定不代表父母替孩子支付任何費用都可以自動列為免稅的「生活費」。購屋頭期款涉及取得不動產財產利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已明確以「父母贈與現金給子女支付頭期款」作為贈與稅案例,因此不能單純因為買房是為了居住,就把數百萬元頭期款直接認定成一般生活費。 小孩剛好要結婚,父母還能多用100萬元額度 若孩子買房時間剛好接近結婚,則還有另一項合法規定可以注意。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父母在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子女100萬元以內的財物,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這100萬元與每人每年244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是不同規定,因此符合條件時,爸爸可有244萬元年度免稅額,再加100萬元婚嫁贈與;媽媽也是如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2026年2月2日就曾舉例,一對夫妻在兒子辦理結婚登記後,各自贈與344萬元,其中每人244萬元使用年度免稅額,另外100萬元屬婚嫁贈與,因此夫妻兩人的贈與稅都為零。國稅局並說明,稽徵實務上,子女辦理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內的贈與,都可認定為婚嫁贈與,但申報時應備妥戶籍資料及父母、子女存摺、匯款單等相關金流證明。 因此,如果500萬元頭期款確實是爸爸、媽媽各自贈與250萬元,而孩子又符合婚嫁贈與規定,在父母當年度沒有其他占用免稅額的贈與情況下,兩人各自250萬元的贈與都沒有超過可運用範圍,原則上可能不必繳贈與稅。 國稅局真正看的,是「房子怎麼買、錢誰出的」 綜合財政部與國稅局規定來看,父母幫孩子拿500萬元買房,不能只用「房子最後登記誰」判斷是否要繳贈與稅。 如果孩子自己買房、自己背房貸,父母只是把500萬元現金送給孩子付頭期款,原則上就是現金贈與;若父母自己出資、甚至自行貸款購屋,再把不動產登記給孩子,則可能變成不動產贈與;如果房貸雖然掛孩子名下,最後卻由父母無償替孩子償還,同樣可能再次產生贈與。 以500萬元頭期款為例,假設沒有其他贈與或特殊扣除情況,爸爸一人全部贈與,贈與稅約25.6萬元;若爸爸、媽媽確實各自贈與250萬元,兩人的贈與稅合計約1.2萬元;如果又符合婚嫁贈與規定,甚至可能不用繳贈與稅。 因此,父母準備幫孩子買房之前,除了考慮房屋要登記在誰名下,更應把簽約人、貸款人、實際出資者及後續還款人一併考量,並留

FACT BOX · 重點整理

  • 來源:PR Times
  • 分類:新聞
  • 相關組織:財政部台北国税局 / 財政部北区国税局 / 財政部高雄国税局
  • 原文日期2026年2月12日 / 202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