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日(27日)召開本會期最後一次院會,朝野立委在議場內枯等近兩小時後,於下午1時許開始處理朝野三黨針對無人載具法案提出的再修正動議。各黨團代表發言完畢後,朝野立委於下午1時半正式展開表決大戰,並於下午4時8分完成三讀。值得注意的是,在野黨團雖最終未能整合成功,今日三讀條文均照席次最多的國民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但國民黨團最終版本已整併朝野多個版本。

立法院院長韓國瑜昨日下午召集朝野黨團,就行政院及朝野黨團、立委提出的13個版本無人載具法案草案進行協商,但朝野遲未能對法案主管機關、採取年度預算或特別預算,以及經費上限等基礎議題達成共識,最終韓國瑜裁示今日提早召開院會處理。今日上午韓國瑜再邀集朝野黨團協商議程,經過將近2小時協商後,最終決定今日院會僅處理無人載具相關法案,以及《產業創新條例》、《水土保持法》等修正案;在野黨團原擬修正《公投法》改採「一票多案」,則將延至下個會期再行表決。

下午1時許,經議事人員統整三黨團版本針對無人載具法案提出的再修正動議及其他法案協商報告後,立法院繼續開會,但議事主席一度從韓國瑜換成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而朝野黨團推派的民進黨團幹事長莊瑞雄、國民黨團副書記長徐巧芯,及民眾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召委洪毓祥,完成廣泛討論的發言後,朝野正式展開表決大戰,韓國瑜、江啟臣及民進黨澎湖立委楊曜未參與投票。

表決期間,儘管國民黨團、民眾黨團版本幾乎完全相同,但在關鍵條文第2條主管機關、第4條經費上限,及第24條條例施行日期有落差。值得注意的是,表決民眾黨團版本第2條期間,國民黨團三長雖未投票,但國民黨立委疑似未注意到差異,一度全部按贊成,直到國民黨團總召傅崐萁下令抽卡,藍委們才趕緊抽卡,但23名藍委似乎愣住未即時抽卡,導致出現31人贊成、50人反對的票數。

國防部長顧立雄昨日列席立法院黨團協商時,曾以國民黨團版本為例,表達國防部希望調整三條條文,包含將法案主管機關從經濟部調整為涉及國防採購事項時由國防部主管;以及在預算方面,國民黨團提案設定年度預算上限為每年400億元,但明年度僅軍用無人載具預算就已編列311億元,顯見金額不足。

實際檢視國民黨團今日提出的再修正動議,似乎有聽進顧立雄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經費上限等均有所調整;不僅如此,國民黨團再修正動議的法案名稱,也調整為民眾黨團版本《強化國防自主暨無人載具產業發展條例》,另將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自提版本,及民眾黨團草案多條條文都參酌納入,就連民進黨立委王定宇所提草案的部分條文,最終也被國民黨團納入再修正動議。

依照立法院今日三讀條文,法案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但涉及國防軍用採購事項為國防部,且涉及國防採購、研發補助、關鍵技術進口、資安審查及測試場域劃設等事項,將由經濟部會同國防部等機關共同辦理。條文明定,為建立長期穩定的無人載具產業發展及國防建設機制,持續推動無人載具產業發展、強化國防自主能量、建構安全可信任供應鏈體系及提升國際競爭力,中央政府應循年度預算程序,連續6年編列2400億元,每年400億元,若有不足,總額及分年預算均得依實需增編。

根據三讀條文,主管機關應每4年會同相關機關提出無人載具產業發展綱領,且應經行政院副院長擔任主委的「國家無人載具產業發展戰略特別委員會」審議通過,並每2年檢討修正。該委員會設置委員15至19人,主任委員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經濟部、國防部、交通部、通傳會(NCC)、工程會、數發部機關首長兼任,及由中央主管機關就立法院各黨團推薦的學者、專家,遴聘委員人數得少於全體委員的半數。

立法院三讀條文明定,無人載具防衛體系的規劃應遵循分布式韌性原則,避免集中部署或集中生產,而公部門使用無人載具,應符合平戰轉換功能,契約應落實遙控無人機採購作業指引,明定禁止中國大陸(含港澳地區)廠商參與、採購執行團隊不得為中國、香港、澳門籍人士的規範,以避免危害國家安全的資通產品滲入,並儘速達成2027年「全可信任供應鏈」(即非紅供應鏈)的目標。

三讀條文規定,單一無人載具採購金額若超過新台幣1億元,國防部或相關主管機關應於決標後30天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攸關國防採購部分,三讀條文則規定,國防部應優先採購我國製造低成本、高性能無人載具,並應作戰需求及科技發展採購於航渡及泊地登陸階段具優勢的攻擊型及監偵型無人載具,包括行政院核定的濱海監偵型無人機、濱海攻擊型無人機,及小型自殺無人艇。

此外,三讀條文也明定,若使用未經認證、來源不實、屬高風險來源或受高風險來源實質控制的關鍵零組件、軟體、韌體、系統或服務,而取得法案所定的獎勵、補助、投資、融資、信用保證或參與政府採購資格者,除了將撤銷或廢止其資格,還應追繳已領取的款項,並處已領取款項的1倍3倍罰鍰;提供虛偽資料者,將處100萬元至500萬元罰鍰;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採購機關或受託專業機構依法所為的查核、檢驗、抽驗或複驗者,處50萬元至30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讀條文另規定,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機關於法案公布施行1年內,完成提出第一期無人載具產業發展綱領,和無人載具安全融入空域、水域及陸域管理體系的規劃,以及測試場域、測試走廊及示範區的劃設,主管機關也應會同相關機關,於法案公布施行後6個月內,完成可信任供應鏈分級認證制度的建置。三讀條文也明定,除了法案第4條有關預算編列部分於法案公布後立即施行,其餘包括法案施行細則,未來由主管機關於法案公布後6個月內訂定,而本法案則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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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來源:PR Times
  • 分類:新聞
  • 原文日期:今日(27日) / 下個會期
  • 產品、服務:無人載具 / 攻擊型無人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