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今(15)日舉行委員會議,會中討論通過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系統於115年8月27日發布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登記公告日上線 。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規定,縣(市)級以上公職之候選人應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申報財產。另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選舉候選人申請登記時,應檢附候選人財產申報表,如未依規定繳交候選人財產申報表,為表件不合規定,不予受理。
基於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表為候選人登記必備表件,為便利候選人申報財產及下載曾擔任公職時申報過之財產資料,本會爰建置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系統,經今日委員會議討論,決議該系統定於115年8月27日發布候選人登記公告日上線。
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系統上線後,縣(市)級以上候選人可使用自然人憑證於該系統申報財產,並將財產申報表列印出來後,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併同其他表件,繳交予受理登記之選舉委員會。另外,候選人如不使用該系統,也可循往例,以人工書寫方式,填寫財產申報表,繳交予受理登記之選舉委員會。本會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專區,屆時將增列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系統網站入口連結。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亦將設立受理諮詢專線電話,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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