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會決議日:115/05/25。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興利開發(股)公司代表人楊宗興、興利開發(股)公司代表人余俊彥、吳亦圭、席家宜、海英俊、財團法人中技社代表人潘文炎、李建中、陳一芳、顏輝煌。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公司並擔任該公司董事之行為。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擔任本公司董事期間。5.決議情形:表決結果贊成權數超過法定數額,本案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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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PR Times
- 分類:corporate_governance
- 相關組織:中鼎
- 原文日期:115/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