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再抗告人-衡翔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503號 4.事實發生日:115/07/2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收到最高法院民事裁定駁回再抗告人(衡翔股份 有限公司)對於114年度司執字第174355號裁定就債務人(冠軍建材股份有限 公司)應給付損害賠償新台幣11,987,184元之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 6.處理過程:無。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114年度司執字第174355號囑託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執行強制執行中另一強制執行金額$27,367元,本公司已於114年9月15 日支付本金$27,367元及利息$14,572元完畢,應不具強制執行之理由,將依 法請求撤銷強制執行。

主要數據 — KEY FIGURES

11,987,184新台幣
應給付損害賠償新台幣11,987,184元
27,367新台幣
另一強制執行金額$27,367元
14,572新台幣
利息$14,572元

FACT BOX · 重點整理

  • 來源:PR Times
  • 分類:法律
  • 相關組織: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衡翔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