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東會決議日:115/06/16
2. 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法人董事:台豐資本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孫正強 法人董事:台豐資本股份有限公司前代表人:沈慧誠
3. 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以無損於本公司之利益為限。
4. 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之職務期間。
5. 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依據公司法第209條規定,經本公司115年6月16日股東常會通過,在無損及本公司利益前提,解除以上董事新增兼職競業行為限制。
6. 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 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 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 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 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 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FACT BOX · 重點整理
- 來源:PR Times
- 分類:新聞
- 相關組織:台豐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 原文日期:11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