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東會決議日:115/06/16

2. 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法人董事:台豐資本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孫正強 法人董事:台豐資本股份有限公司前代表人:沈慧誠

3. 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以無損於本公司之利益為限。

4. 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之職務期間。

5. 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依據公司法第209條規定,經本公司115年6月16日股東常會通過,在無損及本公司利益前提,解除以上董事新增兼職競業行為限制。

6. 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 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 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 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 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 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FACT BOX · 重點整理

  • 來源:PR Times
  • 分類:新聞
  • 相關組織:台豐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 原文日期11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