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15/05/26。2.事實發生主體:台新銀行。3.發生緣由:台新銀行違反相關規定,遭金管會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及第129條第7款裁處。4.處理過程:金管會辦理114年一般業務檢查,認定台新銀行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5.處分情形:核處新臺幣1400萬元罰鍰,並停止受理新客戶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及受理新客戶於高雄資產管理專區辦理試辦業務1個月,經金管會認可改善情形後始得重新辦理。6.是否遭裁處罰鍰:是。7.裁罰金額:14,000,000元。10.改善情形:已採行相關改善措施,確保同類事件不再發生。
FACT BOX · 重點整理
- 來源:PR Times
- 分類:Regulatory Penalty
- 相關組織:台新金控 / 台新銀行
- 原文日期:115/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