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會決議日:115/05/28。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獨立董事 傅新彬。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鐳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之職務期間。5.決議情形:業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經出席股東投票表決權過半數同意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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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來源:PR Times
  • 分類:corporate_governance
  • 相關組織:台郡 / 鐳鼎科技
  • 原文日期:11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