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東會決議日: 115/06/17 2. 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 林志明董事長 (2) 李雅鈴副董事長 (3) 林美伶董事 3. 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1) 林志明董事長:東哲投資(股)公司董事長、PT. East Plastic Batamindo董事長、哲庭軒有限公司董事長、TA TUN ELECTRIC WIRE CABLE CO., LTD.董事長、TA TUN ELECTRIC WIRE & CABLE (SINGAPORE) PTE. LTD.董事長、TA TUN WIRE & CABLE (M) SDN. BHD董事、THE EAST PLASTIC CO., LTD.董事長、東電綠能(股)公司董事 (2) 李雅鈴副董事長:東哲投資(股)公司董事、冠山林建設(股)公司董事長、東電綠能(股)公司監察人、TA TUN ELECTRIC WIRE CABLE CO.,LTD.董事、TA TUN WIRE & CABLE (M) SDN. BHD.董事 (3) 林美伶董事:大東電業廠(股)公司董事、冠山林建設(股)公司董事、東電綠能(股)公司董事長、東哲綠能(股)公司董事長、東庭綠能(股)公司董事長、東軒綠能(股)公司董事長、合睿投資(股)公司董事長、聯富新能源(股)公司董事長、東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董事長、智璞企業(股)公司董事長、泰威能源(股)公司董事長、創達能源(股)公司董事長、TA TUN ELECTRIC WIRE CABLE CO.,LTD.董事 4. 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 任職期間 5. 決議情形: 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通過。 6. 關於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 不適用。

FACT BOX · 重點整理

  • 來源:PR Times
  • 分類:新聞
  • 相關組織:東哲投資 / 冠山林建設 / 東電綠能
  • 原文日期:115/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