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會決議日:115/05/29。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戴光正、王有傳、黃齊荃、李建邦。3.項目:投資或經營管理與本公司類似之公司。4.期間:任職期間。5.決議情形: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6.大陸事業:奇偶信息科技(上海)、上海悠宇電子科技。7.對財務影響:奇偶信息科技為100%轉投資孫公司,上海悠宇為權益法認列公司。

FACT BOX · 重點整理

  • 來源:PR Times
  • 分類:corporate_governance
  • 相關組織:奇偶 / 鎮遠科技 / 奇偶信息科技(上海)
  • 原文日期:11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