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東會決議日:115/05/28。2. 許可對象:吳東昇、吳昕杰、林世棻、吳昕恩、洪士鈞、邱鏡淳、施火灶及四位獨立董事。3. 許可項目:包含新光三越、新光紡織、友輝光電等公司之董事職務。4. 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期間。5. 決議情形:經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投票表決後照案通過。不涉及大陸地區事業。

FACT BOX · 重點整理

  • 來源:PR Times
  • 分類:corporate_governance
  • 相關組織:新光合成纖維 / 新光開發 / 濟真
  • 原文日期:11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