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實發生日:115年8月14日 2. 事實發生主體:本公司 3. 發生緣由(事件說明):本公司塑膠品電鍍鉻製程,酸液114年申報總用量為49.76公噸,且其工廠登記廠房面積為32,585.18平方公尺,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4,682.75千瓦,屬環境部公告第2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金屬品加工程序,惟其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 4. 處理過程:本公司將依主管機關要求完成各項改善措施,持續強化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操作、維護及管理,並依相關規定辦理復工程序,以確保符合環保法令相關規範。 5. 處分情形:於8月14日接獲裁決書,罰鍰新台幣96萬元,並自文到日起電鍍鉻製程停工,並於115年11月10日前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等證明文件,向彰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以符合法令規定。 6. 是否遭裁處罰鍰:是 7. 裁罰金額(元):新台幣960,000元 8. 預計可能損失或影響:罰鍰960,000元,其餘無重大影響。 9. 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元):不適用 10. 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將依主管機關要求完成各項改善措施,持續強化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操作、維護及管理,並依相關規定辦理復工程序,以確保符合環保法令相關規範。 11. 是否前已就同一事件發布重大訊息:否 12. 其他應述明事項:本公司電鍍鉻製程停工對本公司目前暫無影響,因本公司目前庫存充足,足己應付客戶需求。

FACT BOX · 重點整理

  • 來源:PR Times
  • 分類:新聞
  • 原文日期115年8月14日 / 115年11月10日
  • 產品、服務:塑膠品電鍍服務 / 金屬加工製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