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會決議日:115/05/25。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董事: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馬志綱、賀陳旦、梁穗昌、陳俊明、許慈美;獨立董事:黃宏進、萬同軒、林國峰。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在無損及本公司利益之前提下,許可新任董事從事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並擔任該公司董事之行為。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擔任本公司董事期間。5.決議情形: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不適用。7.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FACT BOX · 重點整理
- 來源:PR Times
- 分類:corporate_governance
- 相關組織:根基 / 冠德建設
- 原文日期:115/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