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東會決議日:115/06/26

2. 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事:李長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銘樹 董事:李長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宋定邦 董事:李長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涂偉華 董事:李長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羅貴選 獨立董事:鍾宛真 獨立董事:林育民 獨立董事:彭裕民

3. 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業務

4. 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 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本案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且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6. 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 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 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 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 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 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FACT BOX · 重點整理

  • 來源:PR Times
  • 分類:新聞
  • 相關組織:李長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文日期:115/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