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1)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洪堯昆 (2) 洪堯昆董事長 (3) 趙文強總經理 (4) 顏貽鉉協理 (5) 黃俊豪副理

2. 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3. 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115年度偵字第43262號

4. 事實發生日: 115年8月24日

5. 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就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於115年4月至6月生產之沙拉油,部分批次苯併芘含量超標一事,檢察官認定本公司涉案當事人未即時通報主管機關並辦理回收,且持續販賣苯併芘超標之食品,此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第15條第1項第3款(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有毒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第47條第2款及第49條第1、2項規定,以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規定。檢察官並依《刑法》第57條規定,請求法院對本公司董事長從重量刑。

涉案當事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2項之罪,依同條第5項規定,檢察官請求對本公司科以同條第1、2項所定10倍以下之罰金。另檢察官估算本公司不法所得為新臺幣2億13萬元,聲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法第3項規定追徵價額。

6. 處理過程: 依法辦理公告。

7. 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財務實際影響金額尚待法院判決確定。

8. 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無

9. 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FACT BOX · 重點整理

  • 來源:PR Times
  • 分類:新聞
  • 相關組織: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 原文日期115年8月24日 / 115年4-6月
  • 產品、服務:沙拉油 / 食用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