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會決議日:115/05/28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聯華電子(股)公司 董事 (2)胡鈞陽 董事 (3)陳壽山 獨立董事 (4)孫欣 獨立董事 (5)陳沼惠 獨立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關之項目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於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贊成本案之股東已超過出席股東總表決權2/3以上 6.兼任職務清單:智原科技、欣興電子、矽統科技、頎邦科技、聯穎光電、金麗科技、宇智網通、威達高科、鴻華先進科技、大井泵浦工業等 6-11.大陸地區事業: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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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PR Times
- 分類:Shareholder Meeting Resolution
- 相關組織:聯陽 / 聯華電子 / 智原科技
- 原文日期:11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