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會決議日:115/05/29。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馬慧凡獨立董事、賴飛羆獨立董事。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屬於本公司營業範圍內之項目。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擔任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本案經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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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PR Times
- 分類:股東會決議
- 相關組織:致伸
- 原文日期:11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