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東會決議日:115年06月16日
2. 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事:潘良榮 董事:李翰紳 法人董事代表人:洪榮隆(家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董事代表人:侯景德(家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3. 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之營業項目
4. 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及法人董事代表人職務期間
5. 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本案經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照案通過。
6. 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 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 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 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 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 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FACT BOX · 重點整理
- 來源:PR Times
- 分類:人事
- 相關組織:家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原文日期:11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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