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 呂晏慈 台北2日電)媒體報導指出,副總統蕭美琴昔於結束駐外任務返國時,攜帶的酒品是否合法申報、合法繳稅,迄今仍無確切說明。財政部關務署說明,前駐美大使、蕭副總統駐外任滿運回酒品,均依規定向海關申報並課稅。
財政部關務署1日晚間表示,依行為時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第3條第1款及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規定,駐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酒品超過1公升(現為1.5公升)者,應依法課稅。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蕭副總統駐外任滿運回酒品,均依規定向海關申報後徵稅放行,並未享有特權。(編輯:楊蘭軒)11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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