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 張雄風 台北6日電)為加強機車噪音控管,環境部今天表示,明訂夜間或特定噪音管制區違規,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次數達2次以上者,公路監理機關得依規定吊扣牌照。

環境部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訂定「違反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情節重大認定要點」,明訂機動車輛噪音違規情節重大且逾期仍未改善者,可吊扣牌照的樣態。

環境部大氣環境司長黃偉鳴告訴中央社記者,為避免「情節重大」在解釋上會有疑議,因此特別在要點中說明,包含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且噪音值逾管制標準值15分貝,以及夜間或特定噪音管制區違規,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次數達2次以上者,公路監理機關得依規定吊扣牌照。

另外,環境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26條、28條已於去年12月26日修正,車輛噪音超標及未依規定接受噪音檢驗,違規罰鍰由原本新台幣1800至3600元提高為3600元至3萬6000元。

黃偉鳴表示,本次同步修正裁罰基準,主要是依比例原則納入罰鍰計算公式,以確保執法適法性。

環境部強調,本次修正裁罰基準與訂定要點,使各地方環保機關有更明確且一致的裁罰依據,特別是針對夜間噪音、累犯等嚴重擾民行為加強管制,期盼透過更完善的法制工具,攜手民眾共同維護寧靜宜居的環境。(編輯:張銘坤)1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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