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解釋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而購買或租賃具醫療性質的輔具支出,得於申報綜所稅時,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若已申請補助,可檢附審核結果及收據影本,就超過補助部分列舉扣除;若未申請補助,則應檢附醫師診斷證明及收據正本核實列舉。
FACT BOX · 重點整理
- 來源:中央社 CNA
- 分類:policy_update
發布 2026年5月28日 10:47 ・ 最後更新 2026年6月13日 23:50 ・ 閱讀 約 2 分鐘 ・ 來源:中央社 CNA
財政部發布解釋令,身心障礙者購買或租賃醫療性質輔具的支出,均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醫藥費扣除額。
財政部發布解釋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而購買或租賃具醫療性質的輔具支出,得於申報綜所稅時,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若已申請補助,可檢附審核結果及收據影本,就超過補助部分列舉扣除;若未申請補助,則應檢附醫師診斷證明及收據正本核實列舉。
和心村 AI 新聞編輯部依以下標準,對本文進行結構化與審稿。